银行理财目前已成为普通百姓投资理财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销售误导、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银行理财也随即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地。为此,近日银监会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新规将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全面施行。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规范银行的理财销售行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厘清银行与消费者的责任。
不少地区已先行先试
“新政对我们影响不大,但我们会按照银监会这次发文进一步积极落实‘双录’方面的政策要求。”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据悉,该行网点多年前就已执行专区“双录”。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上海的“双录”工作从4年前即开始先行先试,目前已实现全覆盖。下一步,上海将根据银监会新规,推进产品查询平台等的建设。此外,北京、广东、江西等省市2015年也都开展了“双录”试点工作。
不过,记者注意到,此前试点“双录”的银行在具体执行中也有打折扣的情况,这也是监管层此次出台新规细则的原因之一。“销售专区‘双录’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
据了解,实践中,一些客户经理或多或少嫌“双录”繁琐;还有些大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想让太多人知道,不愿意留下语音影像资料;更有甚者,部分网点的“双录”工作仍在走形式。
根据此次新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要设立销售专区,并在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进行录音录像。也就是说,投资者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在理财专区购买,而不能直接在银行柜台购买,如果银行网点面积有限,需要设立专门的理财销售柜台。
“也就是说,理财业务必须和存款等其他业务分开来办,包括银行自有及代销的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但银行代销的国债和贵金属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双录’,基本上能涵盖银行销售的大部分理财产品。”融360银行业分析师刘银平表示。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要求,我们将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感谢您的配合。”记者在上海市中心的一家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专区中看到,客户一坐下,客户经理就会首先念出上述这段话。专区内,摄像头格外醒目。
值得关注的是,在产品管理方面,新规要求各家银行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在产品销售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误导、私售不鲜见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理财及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较快,产品种类逐步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银行理财发行机构已增加至523家,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9.05万亿元,同比增长23.63%。从资金来源来看,2016年个人投资者仍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主体。此外,2016年银行理财践行普惠金融,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9772.7亿元,同比增加了1121.7亿元,增幅12.97%。
与此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了误导销售、私自销售产品、存款变保险理财等问题,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
作为银行业乱象中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银监会一直在加大对理财业务的整治。今年7月,上海银监局共对民生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三名员工做出顶格监管处罚。三人因涉嫌私售非本行产品或者推荐未经总行批准的私募产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飞单”事件近年频出,而“飞单”行为往往在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出现本金亏损时才得以暴露,等投资者发现“李逵”变“李鬼”往往为时已晚,求告无门。在业内人士看来,“双录”可以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全过程管理,更好地治理销售误导等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有助保障投资者权益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专区“双录”以技术手段增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硬性约束,强化了其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销售行为。
以上海为例,率先实行“双录”后,2016年上海银监局收到理财、代销类投诉举报事项同比减少55%,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银行实施‘双录’后,银行员工的一言一行都会被纳入监控中,在售卖代销产品时要清楚告知投资者产品的属性及风险,而投资者在购买此类产品之前也会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什么样的产品,因此未来存款变保险及理财‘飞单’事件发生的概率会降低很多。”刘银平称。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任西明指出,从银行角度来说,“双录”工作形成了统一的销售与操作流程,规范的营销话术,有利于防范误导销售,从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双录”工作可以让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产品的发行主体、收益水平、风险属性等内容,准确识别所购买的是银行自行发行的还是代销产品,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是有固定收益的还是没有固定收益的,从而真正做到信息对称、自主选择、风险自负。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认为,“双录”是监管机构实现技术监管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行为监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能够实现在公平的前提下“买者自负”,而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是卖者尽责。此外,“双录”还实现了理财及代销的销售环节监管无真空,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记者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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