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于2021年6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指“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四川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和厚重的红色文化。《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宣传部门是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负责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大事项等。
《实施办法》提出,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分级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将全省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市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市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其中,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核定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保护责任人登记建档,建立管理制度,妥善管理。
《实施办法》提出,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原则,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实施办法》还鼓励通过各类红色文化主题活动弘扬传承红色精神,依托红色资源开辟公共文化空间,发展红色旅游及红色研学旅行,打造红色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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