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夏和顺
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如何对待文艺批评的问题。北京昌平区法院判决范曾胜诉,郭庆祥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15日,本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广州、深圳文艺批评界知名人士黄树森、林贤治、李华、南翔、孙振华等人,他们对此事件发表了个人看法。
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名誉主席、广东省政府参事黄树森认为:郭庆祥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法律的倾斜令人惊诧。大师属于公众人物,越是大师,越可以批评。黄树森对范曾的画不是很熟悉,但他认为艺术创作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目前文艺界的风气很不正,受市场化影响变得很浮躁,艺术创作粗制滥造,工业化生产的现象很普遍。郭庆祥的文章是针对这种“多、快、好、省”现象的一支清醒剂,而且他针对的是这种社会现象,并非范曾其人。这样看来,法院的判决令人费解,它开了一个恶头,将会置文艺批评于万劫不复的境地。
作为文艺批评家,黄树森对当前的文艺创作状况表示不满,他说不仅是美术作品,我们的影视作品也比不上韩国,比不上韩国作家对民众心理的了解程度,因为我们没有沉下去,没有花大力气。这种状况,不让人批评怎么行?
著名作家、批评家林贤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只是从报纸上看到这条新闻,他也觉得郭庆祥有点冤屈。林贤治说,他对范曾本人不感兴趣,范曾当年出国,本来起因于个人婚姻,但他非要捏造个组织迫害。林贤治说他自己也不喜欢范曾的字、画,但自己不是时评家,对这个案子相关联的人物及背后的事情并不清楚,因此不想过多评论。
深圳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李华对范曾与郭庆祥的案件本身不太了解,但他对记者谈了文艺批评界目前的境况,并对这种境况表示担忧。李华认为,正常的文艺批评,到正规的研讨会上说,就没有问题,但事实上,更多的批评常见于私人场合,常见于网络。其结果,是官司越来越多,事实上是给法律界增加了生意,现在文艺批评越来越边缘化了,出现集体失语现象。李华对媒体也提出了批评,他说媒体在评论艺术家时往往也不能站在事实一面,等到大家关注时就跟上炒作,这样不利于正面引导读者,不利于和谐。
深圳美术家协会理事、深圳雕塑院院长孙振华认为,现在艺术圈里什么说法都有,要创造一种实事求是的批评氛围,艺术家更应该洁身自好。孙振华对艺术圈比较熟悉,他说流水线作业、雇枪手操作等现象确实存在。
孙振华认为,艺术市场对艺术家影响很大。因为市场需求大,不少著名画家根本来不
及画画,只能采取工业化生产方式。他们的作品已经符号化了,不断地重复,而他们的精神劳动,他们的个性化在作品中得不到体现。
深圳市作协副主席、作家、评论家南翔和作家于爱成在授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艺术与文学存在很大差异,他们对艺术界的情况并不太熟悉,因此不愿对此案发表看法。
附评论文章:范曾也太霸道了
周思明
对此判决,郭庆祥表示“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法院乃权力机关,法院怎么判案,一般公民是无权也无力干预的。但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本来就泾渭分明,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像郭庆祥所说的,“混淆了这一界限,开了一个错误的先例,是否有司法‘滥权’之嫌”,不仅当事人本人,笔者认为公众有质疑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将艺术批评与收藏家的利益挂钩,笔者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按判决书的逻辑推断,凡收藏家收藏了画家的作品,就不能对其作品和创作态度作出评价,这岂非太荒唐了?按照法院的意思(可能也是范曾先生的意思),既然你买了人家的画,就意味着你只能捧赞,不能批评,更不应该“捧杀”。这也太吊诡、太夸张了吧?
笔者甚至有一个大大的疑惑:昌平区人民法院是否了解文艺批评的基本涵义?既然是文艺批评,就必然会涉及对艺术家人品、文品的批评,这批评既包括肯定、赞美,也包括质疑、针砭。在当下文艺批评环境越来越恶化的情况下,文艺批评本来就举步维艰,现在昌平法院的判决,更会让批评者们心有余悸、忐忑不安。
按照现在这个结果,批评家以后再撰写文艺评论文章、媒体以后再刊登文艺评论文章,可能事先都要呈报法院审核批准了,正常的百家争鸣可能都得受到法律的监管了。这尺度让作者和媒体也太难把握了吧?而要保证今后的文艺批评绝对安全、绝对不出问题,绝对不会招致官司麻烦,看来只有等待相关的文艺批评法规出台后方可进行。或者,在该法规未出台前,文艺评论只能唱赞歌,不能谈问题,更不能出现影响艺术家社会声誉、经济效益的“贬损”字眼。
事实上,范曾先生自己就曾专门撰文批评吴冠中、黄永玉的艺术创作,用词的犀利程度,比起郭庆祥的文章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他在《黄宾虹论》中批评吴冠中“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范曾可以随意侮辱攻击他人,别人却不能对他的作品进行正常批评,这也太霸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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