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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肖传国买凶到范曾告状

来源:文学报    编辑:菲菲     浏览量:
2011-07-24

  范曾状告郭庆祥侵犯名誉权案,昌平法院2011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范曾主张,认定郭庆祥侵犯其名誉权。分析判决书,有诸多可商榷处,联系有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范曾与肖传国异曲同工

  把肖传国买凶与范曾告状连在一起,看似关公战秦琼,风马牛不相及。但抽象掉现象,本质至少有三个共同处,第一、都起因于批评。一个学术批评,一个艺术批评;二、都引起诉讼。肖传国动用私人暴力对付批评者,动机与手段皆不正当,惹上官司。范曾告状,动用合法组织的暴力对付批评者,动机同样不正当,只是手段貌似正当;三、判决结果都耐人寻味,肖的代理人精心策划,先喷辣椒水封眼,后挥铁锤击头,若非身手好,方舟子早进了“方匣子”。肖传国之心,路人皆知,鬼都知道他想干什么。法院却定罪“寻衅滋扰”,类似小流氓找茬打架,拘役了事,如黑色幽默,滑稽得很。范曾假官压制正常艺术批评,昌平法院不但“中招儿”受理,而且法官越俎代庖,不惜枉法,替范先生出气,判令批评者不仅要“负荆认罪”,还要重金赔偿,抚慰因批评给范先生带来的不快。以此警告世人,凡胆敢批评范先生,惹范先生不高兴者,就是这个下场。如此判决,令天下侧目。肖、范二案所不同的,几乎没有人认为肖先生遭冤枉。反之,知识界和社会并不认同范、郭案的一审判决,对二审法院拨乱反正,抱有信心与期待。

  我关注范曾与郭庆祥案,源于4月底《光明日报》“光明讲坛”主编计亚男女士的采访,定稿为“刘春田评说范曾状告郭庆祥侵犯名誉权案”。6月中旬,偶然得知范、郭案一审已决,范曾胜诉。我找来判决,十分诧异,遂电告计亚男,4月采访稿一字不改,务请刊发。他们斟酌再三,最后载于6月22日的《中华读书报》。

  二、一审判决的可商榷处

  我仍然关注此案,是出于法律原因。范曾不容批评,在不少人眼中,并不意外。奇怪的是法官的荒腔走板。一审判决,虽非终局,但由于硬伤殊多,尤其“本院认为”部分,几乎皆可指摘。若不加挑剔,或误导公众。

  (一)判决混淆了艺术活动与普通民事活动的界限。众所周知,艺术批评是对艺术家、艺术运动、艺术思潮和艺术流派所做的研究、认识、评价和解读,是艺术科学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批评,就没有艺术。批评是艺术创作不断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也是艺术的生命力所在。人的精神世界是多元的,对同一艺术品的感受和解读也必然是见仁见智、褒贬不一。马连良、周信芳皆京剧大师,世称“南麒北马”,但当年戏迷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京剧评论也可各执一词,相互批评。作为科学,艺术批评有其规范与标准。艺术批评,只要不违背事实,不施以人身攻击,完全可以就艺术家的作品、艺术态度、艺术修养、艺术风格、艺术水平进行评断,褒贬由人。不同艺术观点,可以通过同是艺术批评的方法解决,但不求见解统一。历史的经验证明,艺术问题事涉人的感情,甚至天然好恶,说不清楚,再正常不过。凡是超出艺术领域,无论用行政的,甚至政治的手段干预艺术的,都没有好结果。文艺批评无需法律介入。今天,范曾作为一位有成就的艺术家,明知是艺术问题,却把法院拉进来对付异见者,让法官趟这浑水,是不道德的。令人惋惜的是,法官“中招儿”,错断艺术批评案,无异于“牛守夜、狗耕田”。

  (二)判决混淆了名誉和名誉权的界限。本院认为称:“《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名誉是一个人的行为在社会公众的心理投影,人是发展变化的,大千社会,千人千面,没有人有统一的、一成不变的名誉。艺术声誉也是如此,既允许褒奖,也允许贬抑。对范曾自我感觉的“坐四望五”,既有叶嘉莹的画骨不凡,周汝昌的往来唱酬,以及范曾拥趸们徒见范曾,不见神明的“无所不能”,也有郭庆祥的“才能平平”等,以及千差万别的褒贬、解读,这些评价共同构成范曾的多元的、不断变化的艺术声誉体系。声誉,或名誉潜在于评价者心中,表达与否,如何表达,是评价者的权利。和姓名等其他人格权对象不同,名誉,不在名誉者的掌控范围之内,不是被评价,或被名誉者的权利支配对象。被评价者无权干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法律也从不赋予民事主体捍卫自己名誉的权利。在法律上,所谓名誉被侵害,以及保护自己的名誉的说法,实无稽之谈。名誉权与名誉是不同的概念。名誉权是法律为民事主体提供的维护人格利益的统一的、无差别的防线。由于标准统一,所以有条件规制。根据法律,任何人均有权对他人进行评价,但评价的手段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即不得以诽谤、侮辱的手段评价他人。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可见,法律只关注评价行为方式本身的合法与否,不问评价本身是褒是贬。贩夫走卒与达官显贵,十恶不赦的阶下囚徒和身膺权要的权臣政要,名誉权了无差别,人人平等。在我看来,《郭文》目的,就在于贬低范曾的艺术声誉。判决以及双方当事人对《郭文》所述事实并无争议,《郭文》摆事实,讲道理,符合文艺批评的规范与惯例,没有使用诽谤、侮辱的手段,没有超出艺术批评的范围。至于批评是否造成范曾的声誉降低和精神痛苦的后果,不是法律应当过问的事。判决用名誉权取代名誉,动用法律的尺度去衡量艺术批评的行为,混淆了名誉与名誉权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自然不当。

  (三)曲解文艺批评,否定《郭文》文艺批评的正当性。判决认为:“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这显然违反文艺批评的逻辑。法治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摒弃身份,以行为作为评断是非的依据。交易行为的主体身份,与交易标的的品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各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在商言商,在位谋政。只要遵循文艺批评的准则,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文艺批评,况且,郭庆祥作为范曾画作的买家,对他投资购入的范曾画作,对他所见到的范曾的作画方式,有更大的发言权。只要在艺术活动的规则内,只要他不歪曲事实,不对范曾进行侮辱,他如何评断范曾人品、画品,都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三、知识界为什么关注范、郭之诉

  范、郭之争,引人注目。本案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二人的胜败得失、爱恨情仇。官司胜败,既牵动着一些人的利益,也影响中国的艺术、学术风气,乃至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赖,不可等闲视之。

  (一)中国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艺术、学术,乃至社会环境。学术与艺术,社稷重器,国之根本。发誓要建设创新型社会,把科学与艺术推入国际主流的中国,要不要学术与艺术批评,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批评标准与环境,决定着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艺术没有统一的标准,就如吃饭各有口味。艺术活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艺术解读,见仁见智。健康的艺术批评是一种秩序,正常秩序的价值在于:你可以不认可范曾的作品风格、作画方式,但你应当尊重范曾对他的风格与方式的坚守;吹牛是一种风格。你有权不认同范曾吹牛,但不能剥夺他吹牛的权利。反之,批评范曾的风格、方式以及画作,质疑范曾的自我标榜,也在情理之中。范曾妄自尊大,自诩“坐四望五”,就应当对他人的质疑与批评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俗话说,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郭文》的出现,说明范曾的做法不被艺术界接受,反映出中国社会良知尚存。“满招损、谦受益”,艺术批评如夯土机,越夯越坚实。真的艺术家,任人品头论足,从来不惧怕批评。倘真的是“坐四望五”,五百年一出的巨匠,还担心批评吗!若徒有虚名,像泡沫支撑的股市,半点风吹草动,都会让你心惊肉跳。唯有方寸大乱,慌不择路,才扣错门环,把笔墨之争,拿去法院打官司。技穷之际,才会出此下策,找来如此低能,天生羞耻感稀缺的拥趸出来“托市”、帮倒忙,火上浇油,把本已跳上炉子的范曾,顶礼膜拜,妖魔化为“无所不能,有所不为”的万能的上帝。若非热昏,否则,正常人断不至如此毁、誉不辨。顺便奉劝诸“大师”,收门生,找“托儿”,也要注意“选材”。事情发展到今天,人们不接受的,不是范曾的艺术,而是他对待批评的做法,随心所欲、目空一切,或许可以成就范曾的创作。但蔑视神明、无视规矩,也会毁掉一个艺术家。“一个人,如果他利用法官的糊涂、官员的卖身投靠、律师的‘机智灵活’去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把不法冒充为法,那他就会像一个低劣的诡辩家那样去思考和行动,认为‘所谓真理,就是我能用什么去战胜他人’。他的事业就是让共同生活发生蜕化和恶化”([俄]伊·亚·伊林著:《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5页)。一审胜诉,或许能带来一时的快乐,但因其不正当,终难长久。更重要的是,目中无人,任性诉讼,失去人心,失去公众的理解。范曾是位有成就的艺术家,我们相信,“上帝”也不愿看到任何艺术生命的“灭亡”,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你却放任他的疯狂!

  (二)范、郭案一审判决足以引起知识界,乃至整个社会的不安。司法判决是法官假国家之名义对人的行为的是非判断与评价。任何判决,既辨个案是非,提供解决方案,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具有普遍的价值。人们从个案判决中,可以预见某一类行为所招致的法律后果。所谓法治建设,就是社会环境的建设。个案判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最具说服力的法治教科书。人们可以从判决书中窥见国家的意志、态度与嘴脸。范、郭之争与我们何干?一审判决之所以令人不安,就在于它以国家的名义传达了一个意见:艺术是不可以批评的,范曾的画风、画品,尤其不准批评,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的做法是:范曾热得发昏,尽可以装神弄鬼、自吹自擂,却不允许别人端给他一碗醒酒汤,揪揪他的衣襟,劝他醒醒。倘若国家真是这个态度,足以让学术、艺术批评家歇业,中国从此无批评。我们担心,我们身处其中的艺术、学术、文化、社会环境是否健康,是否还有理性,是否还是和谐、宜居的文明、礼仪之邦。在这个意义上,范、郭之争的结局,绝非路人闲事。一审判决所彰显的态度,威胁到我们每个人从事社会生活的正当权利,践踏了我们的精神家园,令天下不安!维护我们精神家园共享的秩序,维护公民正当的权利,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是每个读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国的学术、艺术长久以来缺少批评,对各种乱象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学术不端、艺术不正之事累累发生,致有肖传国、范曾这类事出现。如今,弄虚作假风气盛行,批评正在渐渐淡出我们的生活。难怪新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多达25个艺术类词条中,只有艺术欣赏,却没有艺术批评。借范、郭案,我们呼唤久违的批评,呼唤学术批评、艺术批评、文化批评、社会批评。一个没有历史感、羞耻心,不懂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国家,民族,没有希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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